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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下载Bob:最高罚5000元!关于电瓶车本月起施行

来源:BOB0体育直播 作者:BOB0直播体育赛事     发布日期:2024-05-13 06:48:23

  《福建省消防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针对电瓶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电瓶车该怎么样来规范停放?不规范充电有什么风险?如何避免?《条例》实施后,市民的知晓率如何?不规范充电现象还存在吗?记者做了采访。

  9月8日,家住绿岩新村88幢的市民徐铮钰被家楼下的电动车吓出了一身冷汗。

  “邻居还在‘飞线’给电动车充电,万一着火短路了怎么办?”徐铮钰说,邻居给电动车充电几乎是“风雨无阻”,下雨时就在充电接口处套上一个塑料袋,雨珠就落在袋子上,有极大的电路短路安全风险隐患。而这辆电动车停放的地方是附近居民出行唯一的一个过道,这里平时停满电动车,如果出现火灾不仅会对居民的财产造成损失,还将堵塞救援通道。徐铮钰也曾经劝阻过邻居不要私扯电线,可是收效甚微。

  7月18日,永安市燕南街道开辉汇景城发生火灾,共烧毁电动摩托车14辆及部分摩托车受损,原因是林某某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热失控导致。3月28日,尤溪县城关镇东方商业广场地下车库电动车自燃,共烧损毗邻电动车3辆……近年来,因不正确使用,导致电瓶车锂电池短路、“飞线充电”、电动车入室充电、私自改装等,引发的事故极其惨烈。

  “目前我市的大部分电动车火灾都是由不按操作规范充电引起的。”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工科科长冯安寿介绍,过度充电和充电器不正确使用是引发火灾的根本原因。据了解,正常的情况下电瓶车充8小时左右的电就能使用户得到满足的需求,过长时间的充电,会让电池发热、鼓胀甚至爆炸。同时,很多家庭不止一辆电瓶车,不一样的品牌的电瓶车混用充电设备,也会给电池带来损伤。

  “充电器是损耗品,寿命较短,需要按时换,更换时要注意与蓄电池型号功率相匹配。”从事电瓶车销售20余年的张清志提醒,市面上的电瓶车功率不一,有的电动车蓄电池为48伏,有的为60伏,市民在为电动车充电时一定要注意使用适配的充电器,避免事故的发生。

  此外,线路老化也会导致电瓶车起火。张清志表示,电瓶车使用过久,车里的连接线路容易老化、松动导致漏电、接触不良或短路。如果车辆电线出现故障,产生的高温容易引燃车辆的鞍座及装饰性塑料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私自改装电动车电池会极大地增加起火的风险。据了解,目前市面上电动车蓄电池分为铅酸电池、锂电池、石墨烯电池等品类,由于铅酸电池较为笨重、石墨烯电池价格较高,不少市民会将电动车内的蓄电池改为较为轻便可以拆卸带回家充电的锂电池,锂电池既是可燃物又是引火源,若发生碰撞、挤压、过充和短路等情况,易引发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且锂电池着火速度快、维持的时间长,燃烧温度高,扑灭困难,长时间自燃会出现爆炸。

  电动车违规停放在建筑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也非常容易在发生火灾时造成消防通道堵塞,对疏散人群很不利。

  在三元区林苑花园,电动车存量远大于可停放区域的容积,不少居民只能将电动车随意停放至小区门口、花圃旁边。

  “听说有新规定出台了,电动车以后能划出更多专属停放区域吗?”“充电设施方面电动车能有什么标准吗?”“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车能否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对于小区内的电动车,附近居民们议论纷纷各抒己见。

  为强化电瓶车消防安全管控,2023年9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消防条例》针对电瓶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携带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停放电动车应选择划线区域,不能堵塞消防通道,充电也应该合规操作。”冯安寿介绍,市民小区内如果未安装充电桩,可以在地图搜索电动车充电桩,就近充电更安全,而对于“飞线充电”、违规停放的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近期会展开集中整治。